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
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:
(相关资料图)
本人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严格
按照《公司法》、
《证券法》、
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、
《深
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
、《关
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以及《公
司章程》、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》等公司制度的要求,谨慎、认真、勤勉的履行职
责,出席了 2022 年的相关会议,认真审议了议案,对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,充
分的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,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。
本人 2022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如下:
一、出席会议情况
本人任公司独立董事至 2022 年 3 月 3 日,在此期间,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一
次、股东大会一次。本人亲自出席了所有会议,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会议的情况,
也没有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情况。
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议,作为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及
相关事项没有提出异议,均发表了同意意见。公司董事会的召集、召开符合法定
程序,合法有效。
二、发表独立意见情况
以下独立意见,情况如下:
会换届并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》、《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
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。
三、对公司进行检查的情况
作为公司独立董事,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的规定及公司《独立董事
工作制度》的要求,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。报告期内,本人除了参加会议外,
还检查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、财务管理情况,积极与公司董事、
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沟通、交流,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,及时获悉公司
进展情况。
四、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
进行有效监督。审议的议案,均经过充分了解及调查,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严谨、
公正、独立地行使表决权。
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,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,维护了公司
和中小股东的权益。
实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。
五、其他事项
特此报告,请审议。
独立董事:于春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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