证券代码:003011 证券简称: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:2023-031
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
(相关资料图)
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或“本公司”)2022 年
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3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,
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
司总股本 102,676,000 股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 1,853,780 股后的股本
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30,246,666.00 元(含税);不送红股;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
股本。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。
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,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。)
超过两个月。
二、权益分派方案
元人民币现金(含税;扣税后,QFII、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
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.700000 元;持有首发后限售股、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
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,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,
待个人转让股票时,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【注】;持有首发后限售股、
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,对香港投资者持有
基金份额部分按 10%征收,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
收)。
【注: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,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,持股
年(含 1 年)的,每 10 股补缴税款 0.300000 元;持股超过 1 年的,不需补缴税
款。】
三、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
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:2023 年 5 月 25 日。
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:2023 年 5 月 26 日。
四、权益分派对象
本次分派对象为:截止 2023 年 5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,在中
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”)
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。
五、权益分派方法
年 5 月 2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(或其他托管机构)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。
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
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(申请日:2023 年 5 月 17 日至登记日:2023 年 5
月 25 日),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
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,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。
六、调整相关参数
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计算时,按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比例=
本次分红总额÷公司总股本*10=30,246,666 元÷102,676,000 股*10=2.945836
元/10 股,即每股现金红利=0.2945836 元/股。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
前提下,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
执行,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=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-每股现
金红利=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-0.2945836 元/股。
王淑芳;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周林、鲁国强、金俊、冯
月华;本次发行前持股 5%以上股东王周林、海宁晶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(有限
合伙)、鲁国强、陈建良作出的承诺: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,
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(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
息、送股、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,发行价应相应调整)。本次
除权除息后,上述最低减持价限制亦作相应调整。
细缩股、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,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,按照中国证监会及
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。涉及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详
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、证券日报、上海证券报、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
(http://www.cninfo.com.cn)上的《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
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公告》
(公告编号:2023-032)。
七、有关咨询办法:
咨询机构: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
咨询地址: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 380 号 3 幢
咨询联系人:吕思佳
咨询电话:0573-80776966
传真电话:0573-87278658
八、备查文件
特此公告。
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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